李锦辉 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 2017-08-12
历史明白无误地告诉他们:存在着一种不是由国家授予公民,而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的权利。
▲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
犹太裔奥地利著名公法学家格奥尔格·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1851年6月16日出生于莱比锡,1911年1月12日逝世于德国海德堡。他的一生是典型的学者的一生。1867年起,他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艺术史和哲学,后来又去海德堡和莱比锡学习哲学、历史和法律,1872年他在莱比锡完成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1879年获得了维也纳大学的任教资格,1881年成为维也纳大学法律哲学访问教授。1882年耶里内克根据自己的讲座内容出版了《国家联合论》(The Theory of the Unifications of States)一书,1883年获得了维也纳大学公法教授的职称。1889年耶里内克在巴塞尔大学获得了教职并暂时离开了奥地利—匈牙利学术圈。1891年耶里内克成为海德堡大学公法和国际法教授(Ordinarius for general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并于1900年完成了其主要著作《国家通论》(General Theory of the State)。
不过,耶里内克在英美学术界最著名的著作却是1895年写的一本小书《〈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The Declaration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 A Contribution to Modern ConstitutionalHistory,德文:Die Erklärung der Menschen—und Bürgerrechte: Ein Beitrag zurmodernen Verfassungsgeschichte),这篇篇幅不长的文章使他获得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授予的荣誉学位,他在文中的观点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至今仍有深远影响。
▲《人权宣言》
这篇短文探讨了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来源。耶里内克首先否定了法国诸多学者提出的《人权宣言》的观念可以被追溯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
法国大革命的《权利宣言》绝大部分都是从美国各种各样的‘权利宣言’里抄过来的。法国《人权宣言》的各种草案,无论是在请愿书中提出的,还是在国民议会上提出的21条草案,只不过多多少少在简洁的程度上或者涵盖范围上,在表述的精巧或笨拙上与它们的美国原型有点差异而已。
耶里内克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逐条讨论了与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一一对应的美国各州各种权利法案中的具体规定,并认为:
法国不仅仅采用了美国的理念,也采用了大西洋彼岸的美国权利宣言的形式。
但是,耶里内克并不满足于此,他进一步探讨了美国各州权利宣言的历史来源。在这个问题上,耶里内克又一次否定一个常见的观点,即:这些权利宣言来源于英国的各种宪法性文件。耶里内克指出,英国的法律建立起来的是臣民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一批批地或者一项一项地被加以肯定的,它们来源于特殊的历史环境,或者就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的解释而已。英国的立法更是无意于承认什么人的普遍权利,它们既没有权力也没有意愿去限制立法者或者为未来的立法确立什么原则。根据英国法律,国会是全能的,它所制定或者承认的法律具有同样的价值。
与之相比,美国的权利宣言则“包含了存在着高于普通的立法者的更高级的规范的观念”。美国的各种权利宣言不仅仅在名义上是更高级种类的法律,它们是更高级的法律制定者的产物。美国的各种权利宣言不是仅仅试图为政府组织设立特定的原则,它们更首先试图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划定界限。依据这些权利宣言,个人并不是通过政府(的同意)才成为权利的所有者,而是因为他自身自然地就拥有不可分离和不可取消的权利。这一观念对于英国法律来说是陌生的。英国法律不希望承认一种永久的、自然的权利,英国法律所承认的是一种从英国人的父辈们那里继承来的,“英国人民的古老的,毫无疑问的权利”。依据英国观念,自由的权利只建立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至上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权利。
▲ 乌尔比安像
在否定了美国权利宣言的英国法渊源之后,耶里内克进一步否定了那种在古代文献中找到类似的只言片语就把这一观念归之于希腊罗马的习惯。他指出尽管从希腊人的时代就已经有了自然权利的观念,然而它们从来没有导致基本权利观念的形成。乌尔比安在《国法大全》中的一个片段曾经宣布依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奴隶制依然是市民法的一种制度。他认为:
文献本身不会产生任何东西,除非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能找到适合于实现这些文献的基础。当一个人找到了某个观念在历史文献上的起源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他就发现了这一观念的实际意义的记录。今天的政治科学的历史充满了太多的关于文献的历史,而制度本身的历史则太过缺乏。全新的政治观念的数量是很少的。大多数的观念,至少其萌芽,在关于国家的古代观念中都可以找到。但是制度则始终处在变化之中,因此必须通过制度本身的个别的历史形式来加以把握。
▲ 纽约人推倒英王乔治三世的塑像 (Oertel, 1859年)
耶里内克认为,权利宣言的真正的来源是美国殖民地上的宗教自由和与之相关的制度实践。宗教领域的个体主义最终导致了极其重要的实际后果。从它的原则中最终导致了对完全的和无任何限制的良心的自由(liberty of conscience)的要求和承认,而宗教信仰的运动无法将其自身局限于教会事务之内。它顺着逻辑的必然性把它的基本原则带入了政治领域。新教的教会首先承认和保护个人内在的和不可分离的良心自由的权利。虽然这些宗教—政治观念的出现可以被追溯到很远,因为它们并不是在宗教改革运动中才出现的。但是在这些观念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实践则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在历史上第一次不仅仅要求(应该)有作为国家基础的社会契约,而是真地缔结了社会契约。
▲《五月花号公约》
1620年11月11日,在新普利茅斯殖民地建立之前,由受到迫害和流放的清教徒祖先在“五月花”号上缔结了第一份保护他们宗教自由的协议。由此,英国的殖民者们开始了一系列的“庄园协议”(Plantation Covenants),这些协议是英国殖民者们依据他们宗教和政治理念,认为是成立一个新的殖民地所必需的。在此,他们要考虑的仅仅是宗教自由。清教徒们反对英格兰的宗教现状,尽管他们本身也并不倾向于宽容,但最终他们还是秉持着他们的国家必须首先实现宗教自由的观念。这一点对他们来说就是可以自由地实施他们自己的宗教信念。
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依赖于契约的观念——这一观念对于美国的个人自由观念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还由于历史环境得到了强化。北美苍茫的狂野中,寥寥无几的殖民者从无到有全靠自己和他人的相互帮助开创了一个又一个殖民地。正因如此,他们相信在国家之外,在自然的状态中的生活是可能的。而当他们走出自然的状态时,他们依据的是自己的自由意志,没有受到任何公共权力的限制。由于他们人数稀少,代议(制度)在一开始是不必要的。所有的决定都是在所有成员均可参加的市镇集会上作出的。由此,直接民主的形式自然而然地从特定的条件中诞生并强化了他们的信念。
对于可以创立美国的殖民者来说,历史明白无误地告诉他们:存在着一种不是由国家授予公民的权利,而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权利。良心的行为以及宗教信念的表达是不可侵犯的,可以对抗国家的更高级的权利。这些都是“不证自明的”。也正是秉持着这样的信念,他们在后来自己州的宪法中把这些历史赋予的观念和历史造就的制度写了进去。通过法律建立不可剥夺的、内在的和神圣的个人权利这一观念的来源不是政治,而是宗教。被人们认为是美国革命的结果实际上是宗教改革运动和它的抗争所产生的结果。而在18世纪殖民地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天赋权利的观念进一步发展成了一个体系。
在追溯了权利宣言的美国来源之后,耶里内克探讨了个人的原初权利和国家契约的观念为什么是在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第一次获得了划时代的重要性而不是在欧洲其他国家?他的回答是:英国的法律观念不像大陆国家那样受到罗马法如此深刻的影响。尤其是英国的公法实际上是在条顿人的法律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没有被罗马人驯服的条顿人原初的权利观念从来没有被后来罗马人的全能国家的观念所取代。虽然国会的权力后来被柯克宣布为“绝对的和超越的”。但是这一权力被英国人只在名义上认为是没有限制的而已。国家,以及国会和国王都有实际的限制在它们之上,这一信念才是英格兰人民无时无刻所具有的信念。
▲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
在《大宪章》和英国的《权利法案》中“有些界限国家不应该逾越这一点在所有重要的基本法中都得到了特别的要求并被承认。”个人权利优于国家的观念在17纪英格兰的整个历史环境中找到了自己的支撑。自然法的观念与从未消亡的古老的权利观念相结合,并在英国的殖民地以新的形式出现。
耶里内克对权利宣言来源的解读令人称道的地方就在于他没有局限在法国思想界和学术界内部,而是把权利宣言这一问题放置到了更加宽广宏大的欧洲政治历史和思想史中进行考察。这一超越单纯文本争议的视角展现了权利宣言背后深刻的历史和文化内涵,让人看到了一个更生动的现代宪法诞生的历史图景。或许这正是这篇文章至今仍在学术界有深远影响的原因。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德] 格奥尔格·耶里内克 著
李锦辉 译
商务印书馆2013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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